聊城大学关于印发《聊城大学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5-18  

  聊城大学关于印发《聊城大学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聊城大学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聊城大学

                                                                                    2019年12月30日

  聊城大学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 (中发〔2018] 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 (教师〔2018] 17号)规定,结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教人〔2011) 11号)、《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 (教师[2014] 10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 16号)等文件要求和学校实际,制定我校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职工,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勤技能人员。

  二、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一)思想政治方面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在公开场合或在网站、微博、微信、贴吧等各类社交媒体或互联网群组等平台上,发表或散布违反宪法、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危及意识形态安全的言论,或妄议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歪曲党史、军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决策的言论,或有煽动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言论。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在校园内传播低级庸俗文化或传播非法出版物.

  4.破坏国家集中统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学校利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破坏民族团结。

  5.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在校园里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党员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

  6.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泄露党和国家机密,泄露保密公文,泄露尚未公开的组织安排和单位发展事宜。

  7.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加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

  (二)教育教学方面

  8.在教学过程中散布或出现违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言论或行为。

  9.未经批准,擅自停课、缺课、请人代课。

  10.教学活动中不尊重学生,对学生实行语言暴力或使用侮辱性语言造成严重后果。

  11.损害学生合法权益,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12.考试命题严重出错导致考试中断或失效。

  13.在命题、审题、考试等过程中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严重影响考试信度。

  14.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监考不力,放任学生大面积作弊或考场秩序混乱失控。

  15.误判、错判试卷或错录成绩,致使30%及以上学生成绩出现差错。

  16.指导实习或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时,因失职出现重大事故。

  (三)学术道德方面

  17.伪造学历、学位、资历、成果等。

  18.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19.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侵吞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

  20.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21.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22.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科学研究。

  23.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24.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25.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四)作风建设方面

  26.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或违反省委省政府、学校党委行政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的有关规定。

  27.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对学生有猥亵、性骚扰行为 。

  28.造语、传语,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诬告和人身攻击。

  29.组织或参与黄赌毒或传销活动。

  30.服务态度冰冷蛮横,工作不负责任、不作为、慢作为,擅离职守。

  31.不服从单位的正常管理,不接受组织和单位正常的工作安排,无故不完成工作任务。

  32.违反工作纪律,无故旷工、迟到、早退。

  33.擅自从事违反学校规定或未经学校批准的兼职兼薪

  行为。

  (五)廉洁自律方面

  34.在招生、考试、推优、评先、入党、选拔学生骨干、研究生推免、奖助学金评定、就业及绩效考核、人员招聘、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谋取私利。

  35.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土特产、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36.参加由学生或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

  37.利用职务之便,让学生或家长给自己办私事,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38.擅自向学生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39.不当占有学生应得助研津贴。

  40.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市场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六)其他方面

  41.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

  三、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机制

  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全面领导师德失范行为调查处理工作,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工作的组织协调。学校各二级单位为师德失范行为线索受理和调查取证单位,教师工作部、宣传部、工会、安全保卫处等相关部门为复核单位。调查处理工作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一)受理单位接到或发现本单位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问题线索后,须在第一时间报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并开展调查核实取证工作,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形成调查报告。相关证明材料要真实有效。

  (二)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复核单位听取受理单位汇报,听取被调查教职工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受理单位形成的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复核。

  (三)根据复核情况,由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师德失范行为属于学术道德范畴的,同时征求校学术委员会意见。

  (四)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经研究后初步作出处理决定,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将决定书面通知师德失范行为人本人和所在单位。

  (五)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比较复杂的,经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六)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处理决定15日内,向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新证据,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组织复查和答复,复查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七)处理决定执行期满后,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表现,研究决定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由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通知师德失范行为人本人和所在单位,同时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四、师德失范行为惩处办法

  教职工出现上述师德失范行为的,一经查实,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职称评审票否决”,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职称评审、职务晋升资格,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以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由师德失范行为人作出书面检查,由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教师工作部进行约谈。自处理决定做出之日起,取消24个月内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

  (二)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山东省教育厅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师德失范当事人是中共党员或监察对象且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实行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二)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负责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统筹与落实。

  (三)各二级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承担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负责教师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四)对二级单位(部门)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责任追究:

  1.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不到位;

  2.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4.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五)出现上述情形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须向学校党委和行政分别做出检讨,情节较重的,学校相关部门采取通报、诫勉、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六)受到问责的单位取消单位年度评优资格。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